2013年5月29日 星期三

汽車保險與分類

汽車保險概論與分類

汽車是現代人日常生活中重要的代步工具,因汽車的使用而導致生命、身體或財產上的損害更相對地提高。而在規劃此類風險時,汽車保險成為一個最佳的避險工具。其累積社會大眾的保險資源,將損失合理分攤,使損害降至最低。

現行汽車保險的種類有強制險及任意險兩種類型:
1.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是屬於提供車禍受害者基本保障的政策性保險,其保障內容範圍有限,凡是汽、機車所有人均應依規定投保強制險,讓因交通事故而受傷、殘廢或死亡的受害人能迅速獲得基本保障。
2.任意保險: 
   (1) 汽車車體損失險(包括甲式、乙式或丙式)。 
   (2) 汽車竊盜損失險。 
   (3) 汽車任意第三人責任保險(包括人身傷害與財物損失)。 
任意保險所提供的保障較大而且多樣,消費者可依個人的需求選擇投保,同時也可以加保其他特約保險,增加行車安全的保障,即補強在強制險基本保障外之不足,一部汽車,可能會面臨各種不同情況的交通意外事故危險,而造成他人及自身的重大損失,甚至還有潛在被偷竊的危險,因此僅靠強制汽車責任險是不足的,此時即需加保任意險來加以規避上述風險。

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不論新車辦理領牌或一般車輛於驗車、過戶時,監理單位均會要求車主先行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並出示有效的保險契約,即一般所稱之強制證。強制汽車責任險係承保被保險人因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被保險人有無過失,保險公司對請求權之人,依契約之約定給付保險金。事故受害者每一個人受傷醫療費用為新台幣20萬元,死亡保險金額為新台幣150萬元,每一意外事故之保險金額則不設上限,受害人若因之而殘廢,則依殘廢等級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公司對其不負保險給付責任:
(1) 故意行為所致。
(2) 從事犯罪行為所致。
前項其他請求權人有數人,其中一人或數人有故意或從事犯罪之行為者,保險公司應將扣除該一人或數人應分得部分之餘額,給付於其他請求權人。

四、汽車車體損失險:

     為使愛車發生意外事故時能獲得賠償,車主投保車體損失保險後,倘發生保險事故時,該項損失即由保險公司代為賠付。車輛可能遭遇意外事故情況繁多,為使消費者能依個別需求選擇,車體損失險區分為甲式、乙式、丙式,被保險人可按本身保險費預算投保。
還有一點需要特別注意;被保險汽車發生毀損滅失,在未經保險公司派員勘估前,最好不要逕行修理,以免日後理賠發生糾紛。

五、汽車竊盜損失險:

     被保險汽車在保險期間因遭受偷竊、搶奪、強盜所致之毀損滅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所以竊盜損失險並不只是字面上的承保範圍,除了遭偷竊外其中還包括遭搶奪、強盜所致被保險車輛發生損失時,亦可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賠償金額將依約定先扣除車輛折舊後賠付。
本保險也有自負額約定,每一次損失被保險人應負擔基本自負額百分之十。但如約定較高之自負額時,依其約定。還有一點需要特別注意;被保險汽車發生毀損滅失,在未經保險公司派員勘估前,最好不要逕行修理,以免日後理賠發生糾紛。

六、任意第三人責任保險:

     本保險係承保車輛因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體傷或財物損失時,在法律上對事故受害者應負賠償責任並受到賠償請求時,以車主投保之保險金額為最高上限,視實際損失賠付。但如為死亡或體傷事件,必須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先行給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不為給付之部份方由本險賠付。
本險性質上雖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同為汽車責任保險,但強制險並不包括事故第三人財物損失之給付,然而一般行車事故產生時,車輛的損失將隨之產生,強制險僅針對事故受害人傷亡之給付,面對可能的財物求償,車主於投保本險後,保險公司將依約負賠償之責。

如有汽車保險上的任何問題可以與我們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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